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。《办法》从拓宽投诉事项范围、健全投诉工作
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蒋成华在回答《经济参考报》记者提问时表示,《办法》是在2006年制定的《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》基础上,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,进一步完善了投诉工作制度,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:一是投诉事项范围更加全面;二是投诉工作机制更加健全;三是投诉工作规则更加清晰;四是权益制度更加有力。
其中,在拓宽投诉事项范围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投资者可以就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,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,或者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方面存在问题,完善相关政策措施。
在健全投诉工作机制方面,中央层面,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,设立全国外资投诉中心;地方层面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地区投诉工作。为做好中央和地方投诉工作,《办法》对投诉工作的档案管理、情况、定期督查、权益书等制度作了详细。
在明晰投诉工作规则方面,为了便利投诉人进行投诉,《办法》对投诉的提出、受理、处理方式、处理时限、处理结果等方面的工作规则作了清晰的,加大协调处理力度,积极推动投诉事项妥善解决。
在加益力度方面,《办法》高度重视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的权益问题,投诉不影响投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;要求投诉工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投诉人的商业秘密、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;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和投诉人。
商务部外资司司长长青指出,《办法》是我国新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;《办法》颁布实施是我国加快迈向市场化、化、国际化营商的重要一步。“通过完善外商投诉工作机制和制度,及时推动解决外国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,将更加有利于促进中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,更好地外商投资权益,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,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,进而助推我国建设更高水平型经济新体制、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。”长青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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